索引号: 13564023/2024-01220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兴隆县祇兴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2月18日至2月22日,为了达到安监局的三同时标准,由兴隆县祇兴矿业有限公司矿长陈小五组织工人在兴隆县挂兰峪镇六拨子村大牧场北地炕北沟、北地炕西沟修建通风口和逃生通道,利用挖掘机采挖山体、堆放石料,非法占用林地,致使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毁坏林地现场位于兴隆县挂兰峪镇挂兰峪镇六拨子村大牧场北地炕北沟、北地炕西沟,采挖山体和滑坡占用林地总面积19.0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保林(防护林),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原有植被已灭失,林地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毁坏柞树、核桃楸、山杨共计28株蓄积2.063立方米,价值562.40元。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兴隆县祇兴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活动毁坏林地案违法占用林地地块全部为城市非规划区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44518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兴隆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植被恢复方案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字[2022]16号)、《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和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营检意[2023]41号)的建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于2024年10月22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84株。3、责令于2024年10月2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4、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柒元整(445189*3=1335567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