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6/2024-17129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4-09-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兴政〔2024〕第**号
兴隆镇大东区村及有关农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号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大东区村地、南至大东区村地、西至大东区村地、北至北区村的土地,征地范围见《征地范围图》(附件一)。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兴隆县行政审批局关于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的批复(兴审批投字[2023]24号)》,用于河北兴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你村土地0.07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784公顷(其中耕地0.0784公顷)。《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见附件二。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执行,为247.5万元/公顷(16.5万元/亩)(征收未利用地按照60%进行补偿),计19.4040万元,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按有关规定分配。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依据《兴隆镇大河南村、小河南村及北区村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据实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对象认定标准为根据承包地权属认定。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保措施:根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兴政字〔2021〕27号)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按照征地区片价的30%缴纳。
五、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兴隆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六、异议反馈渠道与听证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反馈。过半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兴隆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10月11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本公告可在兴隆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www.hbxl.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鑫 联系电话:151****9299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