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69/2024-01707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青松岭镇 |
成文日期: 2024-09-0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青政罚决〔2024〕1号
当事人: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瑞*、男、1965年10月**日出生、汉族
联系电话:156328331**身份证号:130228196510******
政治面貌:群众
单位地址:兴隆县青松岭镇蚂蚁沟村
青松岭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到青松岭镇麻地村进行卫片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占地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2年4月,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蚂蚁沟村占地建设办公楼及硬化地面。
2020年3月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蚂蚁沟村占地建设厂房及硬化地面。
2023年10月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蚂蚁沟村、跑马场村占地翻建、新建厂房及硬化地面。经兴隆县启飞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勘测面积62902.00平方米,实际建设占地总面积为37153.00平方米,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其中建筑1占地面积2011平方米(农村道路420平方米、采矿用地1591平方米)、 建筑2占地面积641平方米(农村道路64平方米、采矿用地577平方米)、建筑3占地面积46平方米(采矿用地46平方米)、 建筑4占地面积39平方米(采矿用地39平方米)、建筑5占地面积697平方米(采矿用地697平方米)、 建筑6占地面积1402平方米(采矿用地1402平方米)、建筑7占地面积664平方米(采矿用地664平方米)、 建筑8占地面积7308平方米(采矿用地7308平方米)、建筑9占地面积94平方米(采矿用地94平方米)、 建筑10占地面积139平方米(采矿用地139平方米)、建筑11占地面积3745平方米(采矿用地3745平方米)、 建筑12 占地面积77平方米(采矿用地77平方米)、建筑13占地面积108平方米(采矿用地108平方米)、建筑14占地面积32平方米(采矿用地32平方米)、建筑15占地面积53平方米(采矿用地53平方米)、 建筑16占地面积10平方米(采矿用地10平方米)、建筑17占地面积896平方米(采矿用地896平方米)、 建筑18占地面积2637平方米(采矿用地2637平方米)、其中建筑19占地面积274平方米(果园55平方米、采矿用地219平方米)、 建筑20占地面积31平方米(采矿用地31平方米)、建筑21占地面积893平方米(采矿用地893平方米)、建筑22占地面积108平方米(采矿用地108平方米)、其中建筑23占地面积869平方米(河流水面869平方米)、建筑24占地面积358平方米(河流水面358平方米)、建筑25占地面积19平方米(采矿用地19平方米);硬化1占地面积2036平方米(果园231平方米、村庄970平方米、采矿用地835平方米)、硬化2占地面积2742平方米(河流水面2741平方米、耕地1平方米)、硬化3占地面积1819平方米(农村道路46平方米、采矿用地1773平方米)、硬化4占地面积34平方米(采矿用地34平方米)、 硬化5占地面积327平方米(采矿用地327平方米)、硬化6占地面积1375平方米(果园15平方米、采矿用地1360平方米)、 硬化7占地面积1555平方米(河流水面1平方米、果园29平方米、采矿用地1525平方米)、 硬化8占地面积1621平方米(采矿用地1621平方米)、硬化9占地面积41平方米(采矿用地41)、 硬化10占地面积117平方米(采矿用地117平方米)、硬化11占地面积20平方米(果园8平方米、采矿用地12平方米)、 硬化12占地面积1926平方米(采矿用地1926平方米)、硬化13占地面积389平方米(采矿用地389平方米)。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河北省一张图中生态保护红线2022数据库和城镇开发边界2022数据库比对分析,该地块坐标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我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有以下证据为凭: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勘测定界监察用图、水务局河道管理线复函、林地认定核实意见、地类和规划认定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七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9月17日)、《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29日)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进行处罚:
1.责令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6228.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兴隆县青松岭镇麻地村村民委员会。
责令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19893.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兴隆县青松岭镇蚂蚁沟村村民委员会。
责令河北铸合集团兴隆县矿业有限公司将违法占用的 1032.00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兴隆县青松岭镇跑马场村村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建筑物23151.00平方米、硬化地面14002.00平方米。
3.处违法占地总面积37153.00平方米罚款共计1024676.00元人民币(大写:壹百零贰万肆仟陆佰柒拾陆元整)。
其中2012年4月建设23号建筑、硬化地面2号占地总面积3611.00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1平方米,处每平米30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30元;占用非耕农用地3610.00平方米,处每平米16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57760.00元)合计57790.00元。
2020年3月建设的1号建筑、2号建筑、3号建筑、4号建筑、5号建筑、6号建筑、7号建筑、8号建筑、9号建筑、10号建筑、11号建筑、12号建筑、13号建筑14号建筑、15号建筑、16号建筑、18号建筑、20号建筑、22号建筑、24号建筑、25号建筑、硬化3号、硬化4号、硬化5号、硬化6号、硬化7号、硬化8号、硬化9号、硬化10号、硬化11号、硬化12号、硬化13号、占地总面积29443.00平方米,(其中占用建设用地28502.00平方米,处每平米15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427530.00元;占用非耕农用地941.00平方米,处每平米16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15056.00元,)合计442586.00元。
2023年10月建设的17号建筑、19号建筑、21号建筑、硬化1号占地总面积 4099平方米,(其中占用建设用地3813.00平方米,处每平米100.00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381300.00元;占用非耕农用地286.00平方米,处每平米500.00元人民币罚款,计人民币143000.00元,)合计5243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044012200004942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兴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59
兴隆县青松岭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