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4-0172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4-09-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4]第01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兴隆县挂兰峪金铁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6月26日到6月30日期间,在未办理林业占地手续情况下,依据《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严格落实春季矿山绿化、完成年度修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的通知》在兴隆县挂兰峪镇大鹿圈村倒流水黄字处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使用挖掘机采挖山体、毁坏林地,致使原有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受到毁坏。经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的补正说明勘验测算:挂兰峪镇大鹿圈村倒流水毁坏林地案现场位于兴隆县挂兰峪镇大鹿圈村倒流水黄字,采挖山体占地7.17亩,其中:老采挖面占地0.13亩,新占地面积7.04亩,其中:占用林地6.13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0.11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林地地类为灌木林地6.02亩(防护林)。所占6.13亩林地原有植被已灭失,林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被毁坏林木的树种为柞树,计3株。被毁坏林木蓄积0.097立方米,价值25.22元。经查,兴隆县挂兰峪金铁矿业限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外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非经营性项目工程,经林业工程师勘验测算:兴隆县挂兰峪金铁矿业限公司其他活动毁坏林地案违法占用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计11023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内蒙古质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兴隆县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植被恢复方案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冀林草规[2024]1号)、《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林草规[2023]1号)的规定和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兴检刑行意[2024]29号)的建议,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2月12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树木9株。2、责令于2025年2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见植被恢复方案)。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零陆佰玖拾元整(110230*3=33069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 13050168730800000145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 或者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