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3/2025-00038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林草罚决字[2024]第039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仲山、华桂枝。王仲山与华桂枝为夫妻关系。
王仲山: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无,联系电话:无,现住址: ******。
华桂枝:性别:女,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无,联系电话:************,现住址:******。
经依法查明:你二人因为家中饲养的小鸡疑似被黄鼠狼之类的野生动物吃了,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于2021年冬季,由王仲山在他们家门楼上放置猎夹,次日早夹住一只疑似鼬类野生动物,当时疑似鼬类野生动物的前腿被夹住还没有死,后来由华桂枝将该疑似鼬类野生动物打死并挂在自家房中。
经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对涉案疑似鼬类野生动物一只(死体)进行鉴定,所鉴定的动物为黄鼬,别称:黄鼠狼、黄狼、黄皮子,属食肉目、鼬科、鼬属动物,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单只价值80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涉案野生动物及猎捕工具照片、视频资料、承德态安生态环境资源鉴定中心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冀林草规[2024]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二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黄鼬1只)、猎捕工具(猎夹1个);
2、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股206室(开户行:建设银行河北省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兴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