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2025-1763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1-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为65平方米,火灾事故造成李卫国(男,73岁,身份证号13262319501229XXXX)、朱月明(女,72岁,身份证号13262319521105XXXX)2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火灾教训,查明事故性质及原因,厘清事故责任,根据河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消安办〔2019〕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冀政办字(20221139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承市政字〔2022〕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晓静任组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王锐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吴金华、县公安局副局长田原、县纪委监委驻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组长张进满、青松岭镇镇长韦仕胜、县公安局青松岭镇派出所所长王劭才、县消防救援大队技术级干部赵磊为成员的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此起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一案三查”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单层建筑,砖木结构,坐北朝南,顶棚为黄泥和秸秆吊顶、上敷瓦片,房顶最外层敷设单层彩钢板,院内南侧使用彩钢板作为顶棚、与正房连接处使用采光板作为顶棚。房屋过火区域集中在三间正房,现场测量正房东西长11.3米、南北长5.8米,房屋总建筑面积约为65平方米。房屋北侧邻山建造,西侧贴邻房屋建造有一个储物棚,周边无其他建筑物,房屋东侧为空地、西侧为耕地、南侧为房屋前小路、北侧为山。
图1:起火房屋方位图
李卫国家房屋三间正房全部过火烧毁,房屋顶棚除最外层敷设的单层彩钢板外,全部坍塌落架,屋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损,连接房顶与院内彩钢棚顶处的采光板全部烧毁。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建筑面积一致,均为东西长4.15米、南北长5.8米,两个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被褥、衣物等物品。
图2:起火房屋平面图
该住宅为李卫国、朱月明夫妻共同居住,日常独立生活,夫妻两人共育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春合(常年于北京市平谷区打工)、长女李春香(已身故)、次子李春海(已身故)、三子高金星(已于年幼时过继给他人,法律上已与李卫国、朱月明无亲属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村民张翠平上山给其丈夫高金海送饭的途中发现李卫国家房屋冒烟,就给小队队长卢洪林打电话说李卫国家发生火灾,卢洪林又给李卫国外甥女尉凤容的丈夫张才打电话,张才和同村村民张伟从镇政府赶回村中,返村途中由张伟拨打119报警。张才通知李卫国、朱月明的儿子李春合,告知其家中房屋发生火灾。张才到场后发现房屋火势较大且房屋正房门处于关闭状态,多次尝试进入房屋救人均未成功。
(二)应急救援情况。
1.接警出动情况。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东城路消防救援站接到报警,位于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民房起火,疑似两人被困。接警后,东城路消防救援站出动1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指挥车,1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带队指挥员副站长宋子卿,大队长王锐随警出动,途中得知乡村路段狭窄,另调派一辆3吨水罐车,2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增援,由分队长孟令辉带队。行车途中分别联系森林消防、公安机关、快活林村村干部到场协同处置。
2.现场处置经过。14时25分到达现场,发现起火物质主要为房屋及院内杂物,房顶除最外层彩钢板外已经坍塌落架,火势呈猛烈燃烧阶段,森林消防及快活林村村干部均已到场。了解情况后,指挥员立即下令救援人员穿戴好空气呼吸器。
14时30分,由8吨水罐车铺设水带干线,出单干线两支枪对房屋及院内进行灭火,泡沫车为水罐车进行供水,剩余人员做好现场警戒。经与村干部及村民了解,疑似被困人员为李卫国(男、73岁)、朱月明(女、72岁)夫妻二人,确认看到两人均已回家,后未看到两人再从家中外出。
14时32分,3吨水罐车到达现场。
14时50分,现场明火被控制,由于院内及房屋内均放置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挥员下达命令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降温,并将其放置于室外安全地带,随后分队长孟令辉出水对房屋顶棚进行扫射,防止对内攻人员造成伤害。
15时0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房屋顶棚坍塌落架,房屋内地面上泥土等坍塌物覆盖厚度约为50厘米,因现场烟雾较大,暂时未发现被困人员。
15时18分,烟气较小后在房屋东侧房间内火炕上发现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大队长王锐下令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及法医到场,其间在不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对阴燃火点进行处置。
15时30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到附近水源加水,为8吨水罐车进行供水。
16时40分,现场已基本处置完毕,大队长王锐命令1辆水罐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留守现场进行看护,分队长孟令辉带领3吨水罐车及泡沫车,7名消防救援人员返回大队执勤。
16时45分,救援人员开始利用铁锹对现场杂物及顶棚坍塌物进行清理,继续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6时55分,法医将第一名被困人员尸体抬至院外进行尸检,经法医确认第一名被困人员为女性(后经确认为朱月明),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利用铁锹对房屋内各房间坍塌物进行挖掘,寻找第二名被困人员。
18时20分,在房屋内西侧房间紧邻火炕的地面上发现第二名被困人员尸体(后经确认为李卫国),大队长王锐命令现场留守人员车辆返回。
19时23分,收整器材准备返回。
20时07分,东城路站出警人员及车辆安全归队。
三、事故原因和定性
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围绕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用电设备使用、生活用火设施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的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李卫国家房屋中部房间内,起火点为中部房间内西侧处,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19接警平台接警电话时间显示为2024年12月6日13时53分04秒,结合目击者发现房屋冒烟时间及现场过火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起火时间应为2024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
(二)起火部位及起火点的认定。
火灾现场整体呈现由中部房间向东、西两侧房间蔓延的过火痕迹,东、西两侧房间内均呈现由上至下的过火痕迹,房间顶部木质房梁全部呈高度烧损状态并坍塌在房间内,火炕上、地面上还残留有大量未过火燃烧的物品。中部房间内地面物品全部过火烧毁,铁制器具呈现铁锈色,房间内顶部木质房梁大部分烧尽并碎裂成不规则碳块落于地面,在东、西两侧房间房门上方均有一根直径约1厘米的钢筋,西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变形程度明显大于东侧房间房门上方钢筋,该位置正处于燃气灶所在位置正上方。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1.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了排除人为纵火的相关材料。
2.对各房间内残留的电线线路进行清理,发现有大量铜制线路和部分残存的铝制线路,未发现短路等故障痕迹。
3.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死者李卫国、朱月明全部胃内空虚,证明两人长时间未进食,发生火灾的时间正是两人日常的做饭时间。
综合上述事实及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起火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四)火灾性质。从起火原因看,房屋老旧,房屋结构可燃物较多,发生火灾后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加之房门锁闭,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逃生。在生活用火时,不能及时清理火源周边的可燃物,也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因素。从受灾人群看,李卫国、朱月明夫妻无子女日常照顾,李卫国患有腿疾、行动不便,且二人缺乏必要的逃生自救常识和能力。从死亡原因来看,皆为生前烧死。综上所述,该起火灾属于一起典型的由家庭生活用火不慎引发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四、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责任落实链条缺失。
今年以来,各类消防火情时有发生,一是暴露出各地在火灾防控、隐患排查等方面抓得不实不细,走过场的问题。部分乡镇一级领导安全发展的底线意识尚未牢固树立起来,虽然各级政府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但部分乡镇、村委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停留在走过场及应付检查的表面形式,缺乏有效的考评奖惩机制。二是部分乡镇防火工作缺乏针对性。虽然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每年都对村居民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但多数乡镇并未针对季节性火灾多发的特点进行推进及督导检查,只注重森林防火却忽视了城乡防火。三是农村民房防火条件先天不足。一些农村民房年代久远,特别是一些砖木结构房屋,耐火等级低,电器线路老化,起火做饭等生活方式落后,一旦有火源,容易导致火灾发生。
(二)群众自防自救能力欠缺。
一是农村地区大量青壮年进城务工或经商,常住人口多以老人、妇女和儿童居多,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基数较大。这类群体火灾自救能力差,火场逃生能力弱,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二是农村扑救初期火灾力量不足,有的乡镇虽然组建了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的消防器材多为森林灭火工具及器材,不适用于乡镇消防灭火,但因管理机制不健全、日常业务训练不足、器材维护保养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未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消防基础设施薄弱。
受财力不足、重视不够等诸多原因,乡镇一级每年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很少甚至没有,消防器材严重缺乏。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的配置,也由于受诸多原因的影响,一直是消防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条件差、起步晚,各乡镇对消防工作投入的资金较小,一旦发生火灾只能以原始的扑救办法灭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大部分乡镇消防规划没有实施、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消防通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难题。大多数乡镇缺少消防水源、部分村庄缺少必要的消防水泵等消防设备,致使许多火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等远离农村的消防救援队到场时,已使小火酿成大灾,农村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还不够强。
(四)消防宣传工作开展不扎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第六条第七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经后期调查,村级网格员在日常防火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中还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整改。
按照《河北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消委〔2016〕22号的通知要求,利用村委会等现有的场地、设施和人员建设微型消防站,达到满足日常值守、巡查和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要求。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未设置微型消防站,没有专兼职消防队员,没有配置诸如消防斧等简易破拆工具,村内未设置消防取水点及配置灭火器,发生火灾后救火群众束手无策。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此次火灾原因为李卫国、朱月明在家中做饭时用火不慎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至屋顶引发火灾,李卫国、朱月明夫妻二人负主要责任,因其在火灾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青松岭镇人民政府未能有效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建议取消青松岭镇人民政府2024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青松岭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提醒。
(三)快活林村村委会日常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和防火宣传工作履行不到位,建议给予快活林村村委会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责任并签订“小火亡人”责任状。督促街道社区、村委会主任和社会单位法人作为火灾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将火灾防控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名人员。并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家庭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定楼院长、网格员,包保到户,明确包保责任。并加大技防投入,为弱势群体家庭配备独立式智能感烟报警器,“一键通”无线通讯装置,与社区微型消防站保持直线通讯联络,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处置。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深化社会消防宣传培训。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消防宣传服务的形式,深化消防宣传“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防、灭火能力和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解决村(居)民消防常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当前火灾特点,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和户外视频,播放火灾警示教育片、公益广告;通过微博、微信、头条、抖音等各类新媒体,普及消防常识。二是加强重点人群精准提示。紧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出租房屋、三合一等单位场所,进一步补充完善消防安全重点目标人群,分类编制针对性强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常识,精准推送消防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从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大隐患集中曝光力度。要继续运用舆论手段跟踪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倒逼隐患整改,推动责任落实,节前曝光一批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隐患单位和违法个人,通过舆论监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切实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兴隆县青松岭镇快活林村水泉沟24号
民房“2024.12.6”亡人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