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13564100/2025-1933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城管局 |
| 成文日期: 2025-10-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兴城管施字[2025]第3-6号
当事人:河北画之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学敏,住所,兴隆县平安堡镇楚榆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72821007G。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对河北画之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在兴隆县平安堡镇楚榆沟村建设的美术馆综合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擅自开工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兴隆县平安堡镇楚榆沟村建设的美术馆综合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第一款的规定。具体以调查笔录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城管施字[2025]第3-2号),拟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21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城管施字[2025]第3-4号),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G060501201、兴隆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不动产登记专题调度会会议纪要》(第40号),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伍拾元(¥2135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兴隆县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6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版公司-兴城管施字[2025]第3-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