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100/2025-1933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兴隆县城管局
成文日期: 2025-10-17 文件编号: 兴城管规字[2025]第1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25-10-1717时21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兴城管规字[2025]第12-5号

当事人:河北画之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兴隆县平安堡楚榆沟,法定代表人,郎学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572821007G

本机关于202593日对当事人位于兴隆县平安堡镇楚榆沟画之都美术馆综合楼项目建筑进行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于2016年4月平安堡镇楚榆沟建设美术馆综合楼项目,具体包括美术馆综合楼、厕所、锅炉房建筑,总建筑面积2155.45平方米。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具体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说明、县政府文件等证据为凭。

2025910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兴城管规字[2025]第1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伍拾元(¥106750.00)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了兴城管规字[2025]第1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2025911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兴隆县人民政府议定,裁量基准为处违法部分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柒佰伍拾元(¥10675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兴隆县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兴隆支行(户名:兴隆县财政局,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60016 

 

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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