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兴政批[2025]264号)文件规定,现就1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公示:
兴隆镇双林烈士陵园
保护范围:2989.55平方米。
1、西北角J1:X4467495.781 Y39541587.046
2、东北角J3:X4467495.829 Y39541608.756
3、东南角J19:X4467658.213 Y39541600.521
4、西南角J22:X4467369.877 Y39541582.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