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26/2025-1840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兴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05-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槟榔沟铁矿等三家矿山予以关闭的决定
2025-05-2814时31分 浏览次数:


兴政发〔20254

 

兴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槟榔沟

铁矿等家矿山予以关闭的决定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若干措施》(冀安委办〔202246号)通知要求,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槟榔沟铁矿等三家矿山,因无力整改达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槟榔沟铁矿3家矿山予以关闭,具体要求如下:

一、3家矿山关闭后,矿业权人为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的主体。

二、20258月底前属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完成矿山现场关闭,9月底前相关部门提请注销行政许可,12月底前通过县政府验收,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关闭的矿山要撤出生产和管理人员,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生产设施设备,毁闭或填实矿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限期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同时,矿山关闭后严防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四、孤山子镇政府、蘑菇峪镇政府、平安堡镇政府依据属地管理责任对矿山关闭负总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加强对矿山后续监管;企业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注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报请审批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督促治理主体限期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管,对矿山的安全许可相关手续予以注销、撤销;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乡镇负责指导完成矿山企业设备的拆除;公安部门负责停止对矿山提供火工器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督,并注销矿山相关环保手续;林业部门负责监督企业对违法使用林地部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供电部门负责对矿山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数政部门负责对需注销营业执照的及时给予注销。

五、作出关闭决定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关闭公告。

 

附件:兴隆县关闭矿山名单

 

兴隆县人民政府

2025527


附件:

兴隆县关闭矿山名单

序号

许可证号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名称

生态修复义务履行责任主体

关闭日期

1

C1300002010042120061431

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槟榔沟铁矿

兴隆县丰鑫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企业

2025527

2

C1308002009076120029847

兴隆县坤坛矿业有限公司成功村耐火粘土矿

兴隆县坤坛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企业

2025527

3

C1308002010067230069937

兴隆县帅宝矿业有限公司水泉甸子石灰岩、铝土矿

兴隆县帅宝矿业有限公司

矿山企业

2025527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