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
赵新星因保管不善,将冀(2019)兴隆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1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兴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