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因王国银保管不善,将兴变国用(2014)第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兴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