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交通运输局因保管不善,将兴国用(2012)第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坐落;兴隆镇南土门村,性质;机关团体,面积;6021平方米,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兴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