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46/2026-0072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04-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2026-04-2810时45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0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许可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违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五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使用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省农业农村厅《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疫,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农业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植物检疫审批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引进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检疫合格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处罚对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处罚对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行政处罚对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犯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行政处罚对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应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2.《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行政处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进出口农作物种子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行政处罚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2.《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行政处罚对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应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侵占、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处罚对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处罚对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4行政处罚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5行政处罚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6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处罚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处罚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处罚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处罚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处罚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8行政处罚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八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9行政处罚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0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1行政处罚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检疫证明,伪造、变造畜禽标识,或者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2行政处罚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畜牧法规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3行政处罚对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4行政处罚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5行政处罚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6行政处罚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 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0行政处罚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1行政处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2行政处罚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3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4行政处罚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1.立案责任:发现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5行政处罚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二至七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6行政处罚对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7行政处罚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8行政处罚对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9行政处罚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0行政处罚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运输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1行政处罚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2行政处罚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3行政处罚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4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5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6行政处罚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7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8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9行政处罚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0行政处罚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1行政处罚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2行政处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三级、四级实验室涉嫌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3行政处罚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4行政处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涉嫌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6行政处罚对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涉嫌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7行政处罚对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8行政处罚对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9行政处罚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1行政处罚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2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3行政处罚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4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5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6行政处罚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7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8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执业兽医涉嫌超出备案所在县域或者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9行政处罚对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诊疗机构未涉嫌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0行政处罚对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期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1行政处罚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执业兽医对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2行政处罚对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3行政处罚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4行政处罚对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5行政处罚对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6行政处罚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7行政处罚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8行政处罚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9行政处罚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0行政处罚对未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1行政处罚对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无害化处理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2行政处罚对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运输的车辆,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3行政处罚对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建立管理制度、台账或者未进行视频监控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4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犬只免疫接种点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记录的;未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犬只免疫接种点未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免疫记录的;未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信息化系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5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者未按照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6行政处罚对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7行政处罚对违反《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8行政处罚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9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0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1行政处罚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第18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2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遵守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3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4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5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6行政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7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8行政处罚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9行政处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产品不主动召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0行政处罚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1行政处罚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2行政处罚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8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3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4行政处罚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5行政处罚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涉嫌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6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7行政处罚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9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0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1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2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3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生动物疫情时,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4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5行政处罚对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6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嫌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7行政处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8行政处罚对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39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0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1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不再具备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2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点)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点)记录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畜禽进厂(点)查验登记制度、畜禽产品出厂(点)记录制度的;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的;屠宰畜禽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3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对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4行政处罚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1.立案责任:发生动物疫情时,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5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出厂(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6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肉品出厂(点)时,未加施专用检验标志或者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屠宰的种猪、晚阉猪等肉品出厂(点)时,未加施专用检验标志或者未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7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8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畜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49行政处罚对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为未经许可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0行政处罚对畜禽定点屠宰点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点涉嫌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销售区域销售畜禽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1行政处罚对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未召回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涉嫌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未召回的,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2行政处罚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3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4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5行政处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6行政处罚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7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企业涉嫌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8行政处罚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59行政处罚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0行政处罚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1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涉嫌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2行政处罚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3行政处罚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涉嫌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涉嫌拆零销售原料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4行政处罚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5行政处罚对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一款
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扰乱兽药市场秩序、危害动物防疫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6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劣质农药以及委托加工分装假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劣质农药以及委托加工分装假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7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8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69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0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1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2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3行政处罚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同时案件移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吊销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74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5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 同时案件移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176行政处罚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7行政处罚对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8行政处罚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79行政处罚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0行政处罚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1行政处罚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2行政处罚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3行政处罚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农业领域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4行政处罚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5行政处罚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6行政处罚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7行政处罚对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8行政处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89行政处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0行政处罚对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养殖、捕捞、采集特定农产品或者建立特定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1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涉嫌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且未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2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涉嫌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3行政处罚对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4行政处罚对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明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5行政处罚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涉嫌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6行政处罚对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7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8行政处罚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涉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9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0行政处罚对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依法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抽样检测和风险评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1行政处罚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2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3行政处罚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4行政处罚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企业、销售者涉嫌发现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5行政处罚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6行政处罚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7行政处罚对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七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08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2.《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农村村民涉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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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行政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第二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检查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10行政处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行政处罚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行政处罚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2.《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生产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行政处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三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行政处罚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行政处罚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捞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行政处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行政处罚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四条
2.《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渔渔业部门按规定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苗种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行政处罚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四条
2. 《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苗种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行政处罚对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捕捞、补给或转载渔获等渔业生产活动、或生物资源调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业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我国渔业主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行政处罚对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 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商投资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近海捕捞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行政处罚对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实施)第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行政处罚对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养殖许可证使用的范围进行生产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行政处罚对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航道、锚地设置碍航渔具、在作业时阻碍其他船舶航行、在渔业水域倾倒、遗弃副渔获物、渔具、大中型捕捞渔船未填写渔捞日志、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行政处罚对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行政处罚对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养殖、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行政处罚对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第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水产苗种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可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产养殖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行政处罚对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向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行政处罚对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污染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污染措施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行政处罚对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港水域内拆船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1993年9月11日实施,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水上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无线电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行政处罚对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1993年9月11日实施,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转让水上无线电频率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无线电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1993年9月11日实施,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违规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无线电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行政处罚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1993年9月11日实施,2016年11月11日修订)第七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渔业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无线电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行政处罚对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1995年12月3日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
2.《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2008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触碰渔业航标不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航标造成破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行政处罚对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1995年12月3日实施,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渔业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渔业航标工作效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航标造成破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该渔业船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渔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行政处罚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处2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危害渔业船舶安全或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行政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扣渔业船员证。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渔业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或吊销其有关证书、证件,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行政处罚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法定证书、文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渔业船舶实际在船工作人员不满足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涉嫌在船工作期间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行政处罚对渔业职务船员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九项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职务船员涉嫌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或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或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或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员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的船长未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涉嫌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涉嫌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行政处罚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行政处罚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渔业部门规定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警告并可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行政处罚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等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涉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港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禁止离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行政处罚对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渔业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一项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行政处罚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二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危害渔业船舶安全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行政处罚对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行政处罚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行政处罚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所持证书,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行政处罚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二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办理后,逾期不办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行政处罚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实施)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特大事故的,处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行政处罚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行政处罚对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利用养殖渔业船舶从事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行政处罚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船舶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行政处罚对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其渔获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明知是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其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行政处罚对损坏渔业港口设施、侵占渔业港口水域或者改变渔业港口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渔业港口设施、侵占渔业港口水域或者改变渔业港口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行政处罚对在渔业港口内弃置废旧船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渔业港口内弃置废旧船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渔业资源捕捞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行政处罚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渔区、禁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行政处罚对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行政处罚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行政处罚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行政处罚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国家主席令第9 号,1989年3月1日施行,2016年7月2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正,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行政处罚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经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行政处罚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水生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行为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行政处罚对违法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行政处罚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行政处罚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致使我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行政强制对紧急情况下,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1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运输工具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2行政强制对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从事侵犯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活动场所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运输工具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3行政强制对与农作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假冒农作物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运输工具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4行政强制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农机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5行政强制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农机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6行政强制对拒不停止使用无证照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农机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7行政强制对经责令停止使用仍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用机械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农机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8行政强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对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或无害化处理。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99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0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场所、工具、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五项: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1行政强制对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2行政强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兽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需要暂停经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3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场所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五、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4行政强制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5行政强制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五、六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6行政强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及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7行政强制对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相关设备、生产资料、文书等证据。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物品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08行政强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国家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修正)第四十八条 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渔具。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渔具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行政强制对渔港内的船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八条
2.《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农业部令第18号,1999年6月24日实施,2004年7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1.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驱逐、扣留等必要措施,并可行使紧追权),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2.执行责任: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禁止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
3.事后监管责任: 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行政强制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九十条1.催告责任:对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违法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法船舶所有人自行治理或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 违法船舶所有人自行治理或由渔业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违法船舶所有人自行治理或指定的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渔业部门未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渔业部门未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造成渔业水域环境遭受损害的。
6.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7.未依法组织消除船舶污染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8.指定的治理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9.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行政强制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从事捕捞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河北省渔业条例》(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8日施行)第五十四条1.决定责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作出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经查明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2.执行责任: 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暂时扣押渔具。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将查封、扣押的渔具返还当事人,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解除查封或者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行政强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行政检查对农业投入品(肥料)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依法立案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抽样人员在抽样环节不严格执行抽样程序,操作不规范。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3行政检查对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种子销售企业和生产繁育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种子销售企业和生产繁育基地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行政检查对农药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5行政检查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造成后果的
2.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6行政检查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净化效果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2.《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二条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动物疫情发生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3.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4.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5.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疫情扩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未依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317行政检查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据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第六十九条 。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行政检查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实施)第九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
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行政检查对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和维持情况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管理技术规范》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5监管方式和频次
5.1监督要以定期量化监督与不定期重点监督结合,长驻监督与巡回监督结合,生产源头的监督与流通领域的监督结合,行为监督与技术监督结合。
5.2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地市级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日常监管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加工厂至少每月1次,对其他生产单元至少每季度1次。
1.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或报告疫病风险,导致隔离区防控失效;2.故意隐瞒疫病信息、篡改监测数据,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3.未落实防控措施未按强制免疫计划或区域化管理要求执行防疫措施,导致隔离区动物疫病传播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实施)第六十九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二十八条 。
3.《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25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实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备案并实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1行政检查对兽药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下级指导。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2行政检查对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3.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不力的。
4.实施监督管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行政检查对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行政检查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1. 检查责任具体包括: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依法启动行政检查程序。指派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出示合法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包括进入相关场所、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采取抽样、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制作规范的检查笔录、现场记录等文书,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处置责任具体包括:根据检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紧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或应急处置措施。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整改情况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3. 移送责任具体包括: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根据职责分工,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4. 其他责任具体包括:对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5行政检查对渔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1.检查责任具体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渔业养殖、渔业捕捞、渔业资源保护、渔港水域环境保护等环节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指派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出示合法证件,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渔业船舶、查验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渔具渔法、渔获物、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等。规范制作检查笔录、现场记录等法律文书,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保守在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处置责任具体包括: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等,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如无证捕捞、使用禁用渔具、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非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等,在法定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存在重大安全或环境污染隐患的船舶、设施,可依法采取禁止离港、责令停止作业、暂扣证书等临时性控制措施。将检查结果、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移送责任具体包括:在检查中发现因渔业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超出本部门管辖权限的,应移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渔业船舶存在重大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如违反航行、停泊、作业秩序等),应移送至海事管理机构。 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责任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做到一案一卷、全程留痕。 对下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升渔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26行政检查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与试验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研究与试验单位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行政检查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三条
5.《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应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应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行政检查对进口转基因大豆流向用途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应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转基因应用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3.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行政检查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河北省农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监督检查责任: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行政检查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3.《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移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行政检查对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 、蚕种)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6.《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 、蚕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移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种 、蚕种)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行政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日常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对本辖区内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日常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行政检查对绿色食品生产主体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生产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生产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行政检查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5.《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强制。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2.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3.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行政检查对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行政检查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行政确认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确认企业或个人违反渔业船舶登记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行政确认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确认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行政确认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确认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确认、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下放乡镇
340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确认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行政确认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兴隆县农业农村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 年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章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确认证书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确认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规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渔业船舶抵押登记、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确认、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