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13564046/2026-00837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2026-05-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农(防疫)罚〔2026 〕2号
当事人: 李振明
住所(住址): 兴隆县半壁山镇***号
身份证件号码: 132623***
当事人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3月30日,兴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检查时发现在该厂区内停放的车牌号冀H5W**农用车,经调查该车驾驶人员为李振明,用途是运载生猪,在生猪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向其提出整改要求。
2026年4月1日,兴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确认后,再次对当事人运输车辆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厢体内存在较多粪便,在卸载后仍未及时清洗、消毒。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请示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同日,兴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提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运载工具卸载后仍未及时清洗、消毒问题予以认可。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后,当事人对运载生猪车辆进行了清洗、消毒。
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你未按照规定实施消毒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二:2026年3月30日现场照片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现场照片
证据五:车辆备案信息
证据六:兴隆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向你送达了《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农(防疫)罚告【2026】2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运载工具在卸载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载量幅度较轻,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二次违法的。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兴隆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账户名:兴隆县财政局 ,账号:130501687308000001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兴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兴隆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