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13564046/2026-0114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兴隆县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2026-07-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兴 农(屠宰)简罚〔2026〕 3 号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夏香国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 | ||
身份证号码 | 13262319***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经营者 | ||||||||
住所 | 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杖子*** | 联系电话 | 13831*** | ||||||||
字号名称 | 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92130822MA09TLEQ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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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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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15日收到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兴检行公建【2026】12号)文件后,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兴隆县大杖子乡香国食品中心站针对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当事人同意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地点位于大杖子镇大杖子村公路路南。屠宰点场区院内西侧墙壁上悬挂有生猪定点屠宰点牌匾,场区入口处有消毒池1处,经现场测量消毒池长4.1米,宽2.4米,深0.19米,消毒池内未存放消毒液。 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于2026年6月22日开展调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及影像资料,为防止证据灭失,提取了大杖子乡香国食品中心站营业执照打印件、定点屠宰许可证打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打印件、夏香国身份证打印件。同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兴隆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号(兴农责改【2026】3号)。至此,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兴隆县大杖子乡香国食品中心站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厂(场)区出入口处应当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猪运输车辆入口处应当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和《畜禽屠宰企业消毒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3384-2021)“入口设车辆消毒池/消毒通道/进场车轮消毒池浸泡+整车喷雾消毒。” 本机关执法人员经过判定兴隆县大杖子乡香国食品中心站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畜禽,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动物福利准则和本省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发现畜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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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生猪定点屠宰点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点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三)屠宰畜禽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6月29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兴隆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