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的保护管理,打击非法开采砂石行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盗采砂石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非法开采砂石等矿产资源,不得收购、运输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的砂石等矿产资源。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内砂石开采应依法依规进行,凡未依法取得合法砂石开采手续而擅自开采的,均属于非法采砂行为。
三、严禁假借河道疏浚、工程建设、公益事业使用和场地平整等为名进行违法采砂行为。
四、对于非法开采及运输、收购非法开采加工的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党员干部不得参与非法采砂及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委监委,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护河道内砂石等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全县人民的共同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及其交易行为进行举报,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电话:5050929、505504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兴隆县水务局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