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4009/2024-0015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1-12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隆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4-01-1215时23分 浏览次数:

兴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兴隆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兴隆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加强我县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北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财规〔2020〕1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县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县域内愿意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规定受托运营担保基金,并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对象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七条 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 》(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个人贷款贴息

第九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年)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2年贴息。

 

第四章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年)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2年贴息。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于每季度结息后,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明细表、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担保机构,由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后拨付经办银行贴息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为暂行办法,国家、省、市下发有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政策后,按新政策执行。



《兴隆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